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组建的,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最基本的形式。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必备文件,而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企业名称与经营场所是合伙企业成立必不可少的条件。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其他条件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时也需要具备相关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订立合伙协议
由于合伙企业以全体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为基础,并且通过合伙协议对合伙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订立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第一个步骤。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依照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如果违反合伙协议,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迟延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依法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若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