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解决制度

第一节 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解决制度

案例1:

栗某自2016年3月25日到某村委会任财务专管员,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7月1日的工资已开。2018年12月12日,新任村支部书记张某某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告知栗某不用再在村里工作,并承诺工资发放至2019年2月28日。但此后并未按承诺发放工资。经多次催要未果,栗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财产关系指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本案中栗某与某村委会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并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在民法调整范围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于栗某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https://www.daowen.com)

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栗某曾担任村委会财务专管员,向该村委会提供了劳动,村委会欠付栗某部分劳动报酬,但双方对于工作报酬的标准产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栗某的工作报酬标准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审法院应对村委会提交的2017年12月20日村委会议记录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审查栗某的报酬标准是否已经确定。一审法院未对上述基础事实进行审查认定,仅以栗某与村委会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并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为由裁定驳回栗某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京01民终3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