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商人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学理上看,通常可以进行如下分类。[6]
(一)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这是根据商人的组织形态进行的分类,分类的标准在于商人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
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个体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并承担商法上权利义务的个体。这里的个体,可以是单独的自然人,如我国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游商、游贩等;也可以是有一定经营形式的商个人,如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原则上,凡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
商合伙,也称为商业合伙、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所形成的经营实体。商合伙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伙,虽然两者都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但商合伙是通过工商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实体,是非法人组织,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商事主体,而民事合伙则被视为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而非组织体。(对此问题,后文在合伙企业法部分还有阐释。)
商法人,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业活动,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一个组织能够成为法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若该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即设立法人的宗旨就是为了获取利润,从而成为商法人。公司是最典型的商法人,除此之外,合作社企业、中外合资以及某些类型的中外合作企业都是商法人。
目前,我国传统上按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划分标准,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该种分类一直延续至今,并分别颁布实施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该种划分标准根源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但依据该标准对企业所作出的划分导致诸多不良后果,最突出表现就是企业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不同企业所享受的待遇大不相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难以进行公平竞争。另外,针对不同的企业,分别制定了法律、法规,种类繁多,适用不便。[7]为了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我国开始打破按企业所有制性质进行立法的做法,逐步淡化对企业的身份界定,先后颁布实施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最终确立了规范的商人划分标准和立法体系。
(二)法定商人、登记商人和任意商人
这是依据商人是否以注册登记为其资格要件而进行的划分,德国商法是此种分类的典型代表。
法定商人,是那些从事特定商行为的商人,其特点在于商人资格的获取无须办理注册登记,只要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为就自动取得商人的资格。例如《德国商法典》规定,从事商法典第1条第2款中所列举的9种经营活动,如买卖、加工制作、保险、银行和运输等传统意义上典型的商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无论登记与否,都可获得商人资格。
登记商人,是指必须依法核准注册登记,并只能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从事商业行为的商人。因此,这些“商人”必须办理登记,登记是一项义务,并且只有在办理登记后才能成为商人。
任意商人,是指那些需要以商人方式从事农业、林业经营的人,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否在商事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此时,登记不是义务,只是一种选择。(https://www.daowen.com)
(三)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
这是依据商人是以商行为为标准,还是着眼于采取设备及企业形态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日本商法是此种分类的典型代表。
固定商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完整的组织机构,有计划、反复、持续从事商业经营行为的商人。例如《日本商法典》规定:“本法所称商人,指以自己名义,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因此,固定商人的特征在于,其所实施的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是反复地、持续地从事某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
拟制商人,是指虽不从事商业经营行为,但法律将其视为商人。例如《日本商法典》规定,依店铺或其他类似设施,以出卖物品为业者,或经营矿业者,虽不以实施商行为为业,也视为商人。
(四)小商人和大商人
这是依照商人的规模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德国、日本等国的商法均采用此种分类。
小商人,又可称为不完全商人,是指资本规模很小,通常没有固定营业场所和机构的商人。但究竟如何界定小商人,标准却未能统一。如日本将公司之外资本金额未满2 000日元的商人称为小商人;而我国台湾地区,小商人主要指沿街叫卖的行商者,在市场外设摊营业者,家庭农、林、渔、牧业者,家庭手工业者和其他小规模经营者。
大商人,又可称为完全商人,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机构,资本金在法定额以上的商人。大商人在立法文件中并无此用语,它只是为研究之方便而创设。区分大、小商人主要目的在于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日本商法典》规定:“本法关于商业登记、商号及商业账簿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
(五)独立商人和商事辅助人
依据在商业经营中所发生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分为独立商人和商事辅助人。
独立商人就是普通的商事主体,凡是独立从事各类商业经营活动的商人都是独立商人。而商事辅助人主要是指经理人、商店学徒等。严格来讲,商事辅助人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商人,而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商人。因此,其所享有的商法上的权利、义务和独立商人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