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而被追偿的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民法典》称之为“相对人”。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具有合法性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其次,债务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也须合法有效。如果有其中的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已解除、无效或被撤销,或者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同时,债务人不向相对人主张债权,客观上也导致其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务,由此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
3.债权均已到期(https://www.daowen.com)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为到期债权。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等于变相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其次,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也应为到期债权。只有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对相对人才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请求权。而且如果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没有到期,也谈不上怠于行使债权的问题。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与债务人身不可分离的债权。如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转让。因此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相对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相对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如有差额,差额部分可以继续向各自的债务人追偿。
在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如,相对对债务人不负有债务、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