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四、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证券市场是一个极易滋生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行为的高风险市场,在所有市场参与者中间,投资者是最容易受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为保证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证券法》对证券市场交易中应当禁止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等行为作出了规定。

(一)禁止内幕交易

1.内幕交易概述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1)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3)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明令禁止。我国《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内幕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51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以下几种。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可见,参加内幕交易的人员范围比原来有所扩大。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还存在某些第三方人员,例如为公司并购重组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工作人员、提供勘探测量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此类人员往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知悉内幕信息。

3.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布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尚未公开;另一个条件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有重大影响。

根据《证券法》第80条第2款规定,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以下几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根据《证券法》第81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以下几项。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https://www.daowen.com)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1.操纵证券市场的概念

所谓操纵证券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的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实质上是一种不特定人的欺诈行为,它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证券法均严格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2.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

根据《证券法》第55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3月1日新修改的《证券法》正式施行,新增条目为(4)(5)(6)(7)项,相较之前对操纵市场行为有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三)禁止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或者影响证券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54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禁止行为和规定

(1)根据《证券法》第57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③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④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⑤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3)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5)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