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2026年02月21日
五、有限合伙
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则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二)有限合伙人的债权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