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票概述
2026年02月21日
一、支票概述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第一,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票与汇票都属于委付证券,但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限制,我国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二,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汇票、本票是信用证券,而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是代替现金进行支付。
(二)支票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支票作不同的分类。《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https://www.daowen.com)
1.现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三)支票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与本票一样,《票据法》只是对支票的个性方面的问题作了特别规定,而有关其一般性的问题,则适用《票据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汇票中的相关规定。除特别规定外,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