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关系及合同关系相对性
(一)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即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合同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合同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当事人,即在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各方民事主体。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同关系中,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人称为债权人;而负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
合同关系的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指合同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关于合同关系的客体,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合同关系的客体包括物、劳务和智力成果等。(https://www.daowen.com)
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关系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合同要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即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合同关系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又称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同时,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受合同约束,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合同中的约定来对抗第三人。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具体体现在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
正是基于合同关系相对性原理,《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5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