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案例1:

2013年,王女士的母亲张女士出资200万元购买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以下简称甲楼房),但房产证上的名字登记为其女婿刘先生。2018年3月10日,张女士委托安居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的工作人员吴女士出售房屋。吴女士看过房产证之后提出,房主是刘先生,应当经过他同意才行。张女士说:“房子是我出钱购买的,不需要给他们说。”吴女士说:“那就先签合同,事后给他们说一下。”于是,张女士以刘先生的名义与安居公司签订了房屋中介合同书(以下简称中介合同),即委托安居公司联系购房人,并约定了销售价格、安居公司的佣金,同时约定了违约方包括违约金在内的各种违约责任等。

同年3月15日,吴女士给刘先生打电话,告知其已联系到一位购房人,要求刘先生到安居公司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先生方知其岳母委托安居公司出卖房屋的事情,并当即表示:“我们夫妻二人既没有让母亲卖房,也不认可母亲与安居公司签订的中介合同。”拒绝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多次沟通未果。于是,安居公司向法院起诉刘先生和张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1 000元。

问题:刘先生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安居公司的经济损失如何处理?(https://www.daowen.com)

案例2:

2015年1月,池某、王甲向原告温某借款22万元,约定2016年5月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向池某、王甲索要未果,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池某、王甲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3.02万元。

原告温某在执行期间得知,2016年4月18日,池某、王甲与王乙签订米厂买卖合同,池某、王甲将米厂包括住房141.96平方米、厂房500平方米、三台车辆等设备及物品以21万元价格卖给王乙。2016年5月31日,池某与王乙办理了141.96平方米住房产权变更手续。经评估,结论为:本次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23日的市场价值为641 357元。其中:房屋建筑物320 328元,机器设备321 029元。

问题:针对池某、王甲与王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温某依法可以行使什么权利?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