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合同已经成立
无效合同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即合同订立过程已经完成,当事人之间已建立了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将不存在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
2.当然、绝对无效
合同当然无效是指合同因不具备有效要件,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不管当事人意愿如何,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合同无效,也不管当事人是否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合同无效,均属无效。所谓绝对无效,是指合同自订立时起即无效,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对第三人均为无效,当事人不能通过补正而使合同有效。
3.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是指从合同订立时候起就是无效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一旦宣告合同无效,就溯及合同订立之时就不具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没有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4.无效合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除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外,一切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必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而失去其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原则上不包括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但是,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法规等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有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即并非合同只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都一律无效。理论上将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将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但如该法律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签订合同不得违反该规定,否则合同无效。如何区分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和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有形成绝对统一的判断标准。
3.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是维护国家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生产秩序、生活秩序等国家和社会正常存在和发展的规则或规范等都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善良风俗,是指一个国家、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并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善良行为规范。善良风俗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社会公德。(https://www.daowen.com)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恶意串通,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谋,有意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恶意串通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主观上当事人具有损害第三人的主观恶意。第二,客观上实施了串通行为,即在合同订立前或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通谋行为。第三,所订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合同履行的结果实际损害了或者虽未履行但如果履行,其结果必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实践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有时可能与《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存在竞合情形,该合同既符合恶意串通而无效,同时又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享有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该合同的权利,具体可由债权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三)无效合同、合同依法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关系消灭
《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2.返还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将已经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可以进行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由于一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种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都有过错的,将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无效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当事人未来民事责任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506条规定,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格式条款的无效免责条款,参见本章第三节。
(五)通谋虚伪表示
1.通谋虚伪表示概念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该条规定是关于当事人通谋虚伪表示的法律规定。
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和相对人通过沟通,一致同意该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况下,作出的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的虚假行为。具体到合同而言,就是当事人经过沟通协商,故意签订一个虚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希望该合同发生法律约束力,也不希望履行该合同。
2.通谋虚伪表示的法律效力
(1)通谋虚伪表示在当事人之间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具体到合同,就是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通谋虚伪表示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并且通谋虚伪表示中,双方当事人本来就不希望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合同无效也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并对此约定的结果。
(2)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隐藏行为,是指暗藏在通谋虚伪表示之下的,实际上具有真意的法律行为。如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但实际履行的是借贷合同。其中,买卖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示行为,而借贷行为是隐藏行为。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与隐藏行为两个各自独立,隐藏行为的效力不受通谋虚伪表示效力的影响。所以,《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