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担保的分类
2026年02月21日
二、担保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担保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根据担保是否是直接建立在财产基础之上的,可以将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仅仅是指保证,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合同由保证人与主合同的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必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在保证关系中,并没有直接的财产基础,仅仅约定了保证人的补充或者连带履行义务的责任。
物的担保,是指直接建立在特定物或者权利之上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这三种担保被称为物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对担保物进行处分从而实现自己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二)法定担保和意定担保
根据担保关系的产生与双方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关系,可以将担保分为法定担保和意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只要由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就可以产生的担保方式。我国现行的担保方式中只有留置担保是法定担保。意定担保,是指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基础上产生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都是通过合同产生的,如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定金担保等。
(三)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指在《民法典》中明确的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方式,如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非典型担保,是指具有担保功能,但是在法律上未明确其为担保类型的担保,如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等。另外,定金制度在《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部分进行了规定,该制度可以具有担保作用,也可以具有承担违约责任的作用。其所具有的担保作用也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