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清算制度的概念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3]根据国外一些学者的考证,破产(bankruptcy)的词源就是意大利语中的“banca rotta”,英文应表述为“broken bench”,其中“banca”是板凳、摊位之义,而“rotta”是砸烂的意思。依据当时的商业习惯,意大利各城市的商人在交易市场都有自己的交易摊位,当某个商人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会群起而攻之,砸烂债务人的摊位,公示该商人的经营失败。因此,从源头上看,人们就已经将破产理解为一种对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彻底清算的制度,无力偿债者将丧失经营资格,任由债权人分配其财产。所以,在破产清算制度中,“破产”首先意味着法律地位的丧失,其结果必然是清算和消灭。当然,这种清算应当以债务人无力偿债为前提,并依据《破产法》的要求进行,最终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二)破产清算制度的特征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清算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清算是一种法定的偿债程序
破产清算发生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若根据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极易导致债权人各自纷纷起诉,而诉讼标的却又同一,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局面。因此,如何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以实现对不特定债权人的清偿,必须有法律作出专门规定,破产清算程序由此而产生。(https://www.daowen.com)
2.破产清算以债务人无力清偿为前提
若债务人能够清偿到期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得到保障,社会生产经营可以有序进行,无须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只有当债务人无力清偿自己的到期债务时,应当通过法院的介入和司法裁决承认债务人事实上的破产状态,以及早解决不良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社会的生产经营秩序。
3.破产清算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可供分配的财产有限,不足以全额满足所有债权人的清偿要求,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可以合理地协调不特定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不同债权人之间的清偿顺位和受偿机会作出公平的分配和保护。
4.破产是一种概括执行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处于法院的严格监管之下,优先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程序,最终对债务人全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彻底清算,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因此,破产清算是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的执行程序,是一种概括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