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概述

一、劳动争议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范围

1.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争议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劳动争议的内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包括如劳动者因为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个人档案而发生的争议等。(https://www.daowen.com)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和处理原则

1.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③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3)人民法院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有:(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及时原则;(4)着重调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