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法的历史

二、我国商法的 历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商法

我国古代法中,均不存在独立或集中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国的商事立法,开始于清朝末年的变法修律活动。鸦片战争后,虽然中国社会的性质在逐渐变化,但封建法律却几乎原封不动地保持着。进入20世纪以后,清政府内外交困,迫于形势压力,同时为了挽救清王朝的统治,清政府不得不着手进行修订法律的活动。在商法领域,清王朝于1904年颁布了《商人通例》和《公司律》,其中《商人通例》具有商法总则的性质。1906年,清王朝又颁布了《破产律》,但因施行中争议颇大,于1907年废止。1910年,又拟定了《大清商律草案》,但这部法典未及颁行,清政府即告覆灭。此外清王朝还陆续颁布了《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奖给商勋章程》《银行同行则例》《轮船公司注册给照章程》等商事单行法,[23]这些立法大多尚未实施即为辛亥革命所废止。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商事立法有所发展。仅1914年一年之中,民国政府陆续颁布了《公司保息条例》《商人通则》《公司条例》《商业注册规则》《证券交易所法》,此后又于1921年颁布《物品交易所条例》,1923年颁布《商标法》等商事法律。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加快了商事立法的步伐。关于是否制定专门的商法典也产生了巨大的争议。1926年6月,国民党第183次中央政治会议曾通过了《民商划一提案审查报告书》。其详细列举了八点理由,使得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观点占了上风。这八点理由是:(1)因历史关系,应订民商统一法典;(2)因社会之进步,应订民商统一法典;(3)因世界交通,应订民商统一法典;(4)因各国立法趋势,应订民商统一法典;(5)因人民平等,应订民商统一法典;(6)因编订标准,应订民商统一法典;(7)因编订体例,应订民商统一法典;(8)因民法与商法之关系,应订民商统一法典。[24]据此,1929年,根据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确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要求,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设民法起草委员会,分别制定立法原则,分编草拟,分期公布。商法中的经理人、代办商、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等制度均并入民法债篇,凡不能并入民法典的商法制度,则分别以单行法规定。为此,国民政府又陆续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商事单行法。至此,中国商事法律制度始得以建立,商事单行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民法共同构成了旧中国的民商法体系。上述规定经过多次修订后,在我国台湾地区仍在沿用。

(二)新中国的商法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的指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的法律体系在新中国完全被废除,新中国在完全空白的基础上开始商事法律的建设。中央人民政府曾于1950年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五种公司形式,但由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西方国家普遍存在的商事组织在我国也就销声匿迹了。随之而来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完全排斥和否定商品经济,因此商法失去了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特别是1957年以后,商事立法几近停滞状态。因此,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时,我国的商事法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25]

随着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民商法发展迅速。20世纪80年代,商品经济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商事立法也日趋活跃,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民商事单行法,如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后,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我国相继颁布了一批商事单行法。例如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一系列重要的商事法律。同时,又先后加入了一批重要的国际商事公约,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等。

近几年来,我国在民商事领域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和突破。例如,为促进和规范互联网经济的发展,201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为进一步扩大对外

开放,保护外方投资者合法权益,201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被废止。这些新制定的法律也构成了我国商法的重要渊源。目前,商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和建立,但是如何进一步构建完善的中国商法体系仍是一个需要继续深入思考的问题。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商人的概念和特征?

2.商人有哪些分类?

3.商法具有什么特征?

4.商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5.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6.商法的渊源是什么?

7.简述国外商法的历史。

8.简述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

【注释】
(https://www.daowen.com)

[1]林嘉.商法总论教学参考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

[2]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6-47.

[3]董安生.中国商法总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23.

[4]程传栋.“商人”一词的由来.[2010-05-28].http://blog.9811.com.cn/index.php/57810/viewspace 44115.html.注意:本案例仅供学生课外阅读和学习参考,其观点正确与否尚需商榷。

[5]赵旭东.商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9.

[6]张民安.商法总则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2.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4.

[7]王德山.公司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8.

[8]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3-4.

[9]林嘉.商法总论教学参考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

[10]赵旭东.商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7.

[11]张民安.商法总则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68.

[12]范健,王健文.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

[13]王小能.商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3.

[14]李永军.商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3.

[15]林嘉.商法总论教学参考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7.

[16]王小能.商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4-5.

[17]范健,王健文.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9.

[18]何勤华,魏琼.西方商法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89.

[19]何勤华,魏琼.西方商法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95.

[20]申卫星.瑞士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EB/OL].[2010-5-30].http://www.fatianxia.com/civillaw/list.asp?id=19345.

[21]苗延波.论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EB/OL].[2010-6-2].http://www.yadian.cc/paper/65736/.

[22]何勤华,魏琼.西方商法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12.

[23]叶孝信.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75.

[24]林嘉.商法总论教学参考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1.

[25]苗延波.商法通则立法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