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般的金钱债权是一种简单的一次性的请求权,而票据权利则体现为二次请求。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上的主权利;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即有赖于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才得以行使的权利,又叫从票据权利。通常情况下,持票人只有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1.票据权利取得的情形
票据权利的取得,也称票据权利的发生。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保全与行使
1.保全措施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2.票据权利行使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三)票据丧失的权利补救
由于票据丧失并非出于持票人的本意,《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https://www.daowen.com)
1.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是暂时保全失票人票据权利的一种补救措施,不是必经程序。
(2)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1)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
(4)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5)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3.普通诉讼
(1)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
(2)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
(3)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所丧失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
(4)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5)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1.票据权利消灭的概念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
2.票据权利消灭的事由
(1)付款。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2)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起2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除此之外,票据权利可因民事债权的消灭事由,如免除、抵销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