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诉讼制度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1.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所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解决的是行政争议。(2)行政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3)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4)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5)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所有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还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其他行政法律中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等;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法始终的根本性和指导性准则。其主要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检查监督原则等。
(二)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申请的事项有以下几项。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13)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申请的事项有以下几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1)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12)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4)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2.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管辖种类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等。以下仅介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行政诉讼中的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作出了如下规定。
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根据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不依一般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原则来确定管辖,而是按照法律的特殊规定确定的一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第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原告
原告是指能够依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3)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被告
被告是指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是被告。
(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三种。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起诉
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诉讼行为。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
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起诉予以立案审理的行政诉讼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2.审理和判决
(1)审理
行政诉讼法的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主要审理过程如下。
①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②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顺序依次为:原告陈述起诉的理由和请求、被告宣读答辩状、证人出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和物证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③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顺序一般为:原告及原告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被告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④裁判。行政诉讼裁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诉讼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①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③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④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⑤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⑥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⑦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3.执行
行政诉讼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的活动。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4.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并造成损害而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