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一)内外资一致原则
《外商投资法》立法的一大核心突破在于确立了“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所谓内外资一致原则,是指国家给予外商投资与国内投资一致的保护和管理。内外资一致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投资前就给予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即准入阶段的内外资一致。《外商投资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该法第30条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申请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审核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https://www.daowen.com)
二是投资后投资管理方面的内外资一致。《外商投资法》第28条第3款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换言之,原则上对外商投资各个阶段及各个方面的管理均应保证内外资获得同等对待。例如《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原“外资三法”被废止,外商投资将统一适用《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在组织形式和公司治理方面实现了与内资企业相一致。又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的变更,今后对非负面清单限制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将无须另行履行单独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按照信息报告制度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信息,进行登记即可。
(二)鼓励投资原则
《外商投资法》以法的形式着力于保护和促进外商投资,为外企在华投资兴业创造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外商投资法》以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大量鼓励投资的举措。例如《外商投资法》第1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第13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第14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