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将其所享有的合同权利或承受的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中改变的是合同的主体,即合同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并不发生改变。合同的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原合同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将代替原合同当事人一方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第三人将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当事人一起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二)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所享有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由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根据《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下列债权不能转让:(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2)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
(三)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债务转移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也可以因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发生,通常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但下列合同义务不得转让:(1)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债务;(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务;(3)依照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务。(https://www.daowen.com)
1.免责的债务承担
合同义务的转移,可以是全部义务转移,也可以是部分义务转移。合同义务全部转给受让人的,债务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将完全取代原合同义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债务人将不再承担合同债务。如果是部分转移,原债务人仍为合同债务人之一,但仅对留存债务承担清偿义务。
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移,如果原债务人不再对转移部分承担清偿义务,由受让人对受让的债务承担清偿义务的,理论上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债务之中,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清偿义务。《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无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承担的合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是全部的权利义务,也可以是部分的权利义务。但是在转让的部分,则应既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因此,它并不是单纯地仅发生合同权利的转让或者义务的转让,而是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有两种情况:第一,协议转移,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概括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有权利并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二,法定转移,即因法人(主要是企业)间合并、分立而转移。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