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
《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票据行为,汇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本票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支票包括出票和背书。
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同时,票据行为又是特殊的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别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即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和承担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能力。票据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和承担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单位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有书面、签章、记载事项和交付四项。
(1)票据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票据为文义证券,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才能生效。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不同,签章人也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等。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行为要有效成立,必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根据记载事项的效力,票据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https://www.daowen.com)
各类票据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主要有:①票据种类的记载,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②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收款人是票据到期收取票款的人,并且是票据的主债权人,票据必须记载这一内容,否则票据无效。④出票或签发日期的记载。这是判定票据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终止的重要标准,票据必须将此作为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票据无效。正是基于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内容在票据上的重要性,《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实际交付给对方持有。不同的票据行为,其接受交付的相对人也不一样。出票人须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背书人须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承兑人及保证人须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等。
(二)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1.票据行为代理的条件
(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符合上述条件的,该票据行为的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无权代理
票据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票据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被代理人增加票据责任的代理行为。《票据法》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