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制度
(一)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中,合伙企业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是指合伙企业成立后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营业收益或者其他财产收益,主要是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增值财产,包括:合伙企业购置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合伙企业受赠的财产、合伙企业获得的赔偿、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其他财产收益。
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所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归全体合伙人共有。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合伙企业财产不像公司财产那样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但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处分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转让或者设定质押,但必须遵守法律的要求。
1.合伙人相互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