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的原因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合同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合同自然终止。

(二)债务相互抵销

(1)法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抵销条件,当条件具备时,按照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债务的效力。《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协议抵销。协议抵销是由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发生的抵销。《民法典》第56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提存(https://www.daowen.com)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一项制度。《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务免除是指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民法典》第57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五)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民法典》第57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