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的性质

二、商事登记的性质

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意见。但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商事登记(企业登记)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石慧荣先生认为,商事登记源于商人自治,属于开放性的注册制度,行政许可以政府为主导,属于禁止性的审批制度。由于商事登记在起源、功能和程序等诸多方面均与行政许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将体现营业自由和商人自治精神的登记纳入以政府为主的许可范围,将行政许可法置于商事登记的上位法地位,混淆了两者的性质。

与婚姻法、房屋产权登记一样,企业登记属于对私权关系的确认而非对私权关系的限制。根据营业自由原则,营业权或营业自由属于基本人权。登记实际上只是对营业权或营业自由的确认而非对营业权的赋予。因此,登记与许可的宗旨不符。(https://www.daowen.com)

将行政许可法规定商事登记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的商事登记采用行政登记模式。但事实上,由行政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并非必然。例如,各国对登记管辖权的归属规定不一。德国的一般商事登记和公司登记均由地方法院负责。英美等国由行政机关办理。法国一般商事登记由法院办理,公司登记由行政机关负责。瑞士、荷兰等国则由非官方的商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