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该规定及当事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违约方将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

(一)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当事人违约后向守约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支付违约金不以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为条件,只要存在违约行为且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守约方即可要求支付违约金。

如果一方违约,既有约定的违约金,同时又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在此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违约金与定金不得同时适用。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债权人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包括:有违约行为;有实际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失有因果关系。如果法律规定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违约方还须有主观过错。

关于损害赔偿范围,《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规定,违约损害赔偿是弥补债权人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但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害。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取得的收益。

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赔偿。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三)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民法典》第58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方式同时并用。

(四)定金制裁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第58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https://www.daowen.com)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五)其他补救措施

《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同时产生了具有排斥关系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情形。责任竞合,简单而言就是当事人既违约又侵权,往往是由于债务人履行质量方面违约,给相对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案例1参考答案

刘先生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刘先生的岳母张女士未经其本人和妻子的授权,以其名义与安居公司签订的房屋中介合同书构成无权代理。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刘先生得知其岳母委托安居公司出卖房屋的事情,明确表示:“我们夫妻二人既没有让母亲卖房,也不认可母亲与安居公司签订的中介合同。”因此该合同对刘先生夫妇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171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本案中,安居公司的吴女士在与张女士签订合同时,明知道房屋并非张女士的,且明知未经刘先生夫妇授权,却仍然与张女士签订合同,安居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并非善意相对人,因此,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

就安居公司因该合同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张女士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但由于安居公司本身存在过错,双方应当根据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2参考答案

池某、王甲在欠有温某借款未还的情况下,将其住房等价值60多万财产以2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乙,很明显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并且王乙也应当知道其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债权人温某依法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即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池某、王甲与王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之后就池某、王甲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一是根据《民法典》第540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二是根据《民法典》第541条规定,黄某应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思考题

1.什么是合同?

2.简述合同成立的时间、生效时间。

3.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特征及使用条件。

4.简述无效合同的情形。

5.简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6.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7.试述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8.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