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026年02月21日
五、
个人独资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某些法律事由的发生而使其市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债务清偿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1.清算人的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