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留置权
(一)留置与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其占有的财产扣押;再经过一定期间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该财产折价受偿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留置以对自己的债权进行担保的权利就是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就可以自动享有而不用与债务人进行协商。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其一,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传统担保法理论认为,债权人行使留置权须是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由此可见,债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权而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留置,并不是只要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即可,还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其二,债权人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对于不动产的占有或者对于权利的占有均不能使留置权成立。但是并不是所有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都可以留置。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物,而且,如果留置的财产是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其三,须债务已届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已届履行期限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已经陷入迟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履行期限的,以该期限为准;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则是合理的期限。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https://www.daowen.com)
留置权人的主要权利,一是优先受偿权。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二是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但是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在留置关系成立后的主要义务,一是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民法典》第451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二是赔偿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是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义务。《民法典》第453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在双方未达成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未给予对方六十日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处置留置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及时行使留置权的义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五是返还的义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留置权人应当及时返还。
(四)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
1.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必须先向债务人进行债务履行的催告。所谓催告,就是指债权人在依法对合同标的行使留置权后,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消灭
一是由于主债权的消灭而导致留置权消灭。留置权是从权利,必须依附于主债权才能存在。在主债权消灭后,留置权当然消灭。二是因留置权实现而消灭。三是是由于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四是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物灭失导致留置权消灭。因为留置权产生、实现的条件在于留置物为债权人占有。如果留置物因保管不当或者不可抗力等而灭失,留置权也将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