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认缴。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由股东依法制定并体现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公司内部规章。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在设立时,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的名称及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1~2名监事)等。
5.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即公司章程确定的并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机关所在地。《民法典》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所谓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公司机构所在地。公司的住所不同于公司的经营场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按照《公司法》及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需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2.报经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缴纳出资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是否实际缴纳出资以及缴纳时间、数额等,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其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确立公司组织机构
依据《公司法》规定成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等。
5.申请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