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类型的公司因不能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募集资本,不具备上市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审核同意,其股票才能上市交易。
(2)股票已经公开发行。所谓公开发行是指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即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等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这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亦各不相同。
(3)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指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关于公司上市的条件、退市等将在证券法律制度一节中进行讲述。
(二)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对上市公司作出了许多特别规定。
1.处分公司资产的特别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独立董事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既不在公司内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与公司存在其他实质性利益关系的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内部董事,又称执行董事,是指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参加董事会会议、通过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行使其权利外,不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职位,没有管理公司的执行职能,故又称非执行董事。
3.关联关系特别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