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未规定先后履行顺序,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3)互负的义务均已到清偿期;(4)对方未履行债务。对方部分履行的,对于未履行部分享有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后履行抗辩权是赋予后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https://www.daowen.com)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直至解除合同。
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后履行方如有下列情形的,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