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约行为
2026年02月21日
四、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的前提是当事人间不但存在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
违约行为的形态,即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指按照违约行为的性质、特点对其所作出的分类。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务人向债权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履行合同义务(https://www.daowen.com)
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77条规定的“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属于不履行。不履行的原因可能是主观原因,即当事人能够履行但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即当事人主观上希望履行,但客观上却不能履行。如合同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等。
(三)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又称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但在质量、数量、地点、方式等某方面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分为给付有瑕疵与加害给付两种。给付有瑕疵,是指履行仅仅在某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履行质量方面不但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且还给债权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将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