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理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替被代理人从事民事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代理人尽管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有权决定如何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

(3)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由于代理是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一切行为,其法律后果理应由被代理人承受。(https://www.daowen.com)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典》第163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称为委托人,代理人称为受托人。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授予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是确定法定代理的前提和依据。法定代理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代理的权限范围也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代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