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获取利益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民事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占有。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占有通常是行使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所有人有权占有物,当然非所有人占有物的情况也很常见,例如借用、租赁、保管等,都是由他人占有。
(2)使用。使用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财产所有人有权对所有物加以使用,以便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满足所有人的需要,使用以占有为前提,财产所有人没有实际占有自己的物,就不能行使使用权。
(3)收益。收益是利用所有物而取得的经济收入或利益收益。表现形式很多,例如,所有人出租其房屋而收取租金,出借金钱而取得利息,养鸡生蛋等。
(4)处分。处分是对物进行消费、转让或者抛弃,决定物法律上的命运。如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出卖、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衣物赠与他人等均是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其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根据《民法典》规定,所有权包括单独所有权、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如下几种。(https://www.daowen.com)
(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以及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居住权。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通过遗嘱设立,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地役权。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依据合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基于法律规定占有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或者基于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约定以特定的财产作为自己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通过对担保财产处分并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我国担保物权的种类有如下几种。
(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质权。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不仅动产可以质押,下列权利也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