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或者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与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自力救济相比,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程序性、阶段性等特点。
2.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专门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包括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在内的,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所有关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法始终的根本性和指导性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独立审判原则;(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5)调解原则;(6)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7)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8)辩论原则;(9)处分原则;(10)诚实信用原则;(11)检查监督原则;(12)支持起诉原则。
(二)民事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第2章第1节“级别管辖”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分工作出了如下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确定的管辖,可分为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种。
①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相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②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综合当事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所在地等因素确定的诉讼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由专门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主要有:(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6.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案件的管辖制度。
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
7.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有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1.公民
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公民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形还包括:(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2)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2.法人
法人作为当事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1)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3)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此外,《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1.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的各种资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所负担的证明事实真伪的责任。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标准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应该为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作出了例外的规定。
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另外,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五)期间和送达
1.期间(https://www.daowen.com)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的期限和日期。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民事诉讼中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2.送达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送交各种诉讼文书的行为。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送达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
(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故意实行了妨害诉讼的行为或者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
(2)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5)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
(6)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
(7)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8)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9)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七)审判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起诉
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
受理指人民法院对符合诉讼受理条件的起诉予以立案审理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按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①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②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④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2.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后到开庭审理之前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的总称。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
(2)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3)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4)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6)通知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7)其他准备工作。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主要程序有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等。
4.撤诉和缺席判决
(1)撤诉
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又撤回起诉的诉讼行为。撤诉包括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反诉的行为等。原告以下的几种行为也会导致法院按撤诉处理: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方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④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主要有:①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方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因为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人民法院不能如期开庭或者不能继续审理案件,而决定延期开庭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情况可以延期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6.诉讼中止和终结
(1)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为某些法定的情形的出现,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活动的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为某些法定原因的出现,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法院裁定终结诉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7.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文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使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8.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通过第二审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有效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9.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重新审理的程序。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1)人民法院启动的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3)人民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