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随着《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正式实施,以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等部门规章的生效,正式明确了外商投资的“信息报告制”。所谓信息报告制度,就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的制度。
该制度在报送的内容以及方式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和工作衔接,并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频次和具体流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则确定并公布。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
《外商投资法》施行之后,在外资准入及审批许可上,将由国家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进行监管、审核,而商务主管部门将不再承担外资准入监管职能,仅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进行管理,承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事项后的事后监管,并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信息报告制度的性质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报送投资信息作了具体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及时报送投资信,并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未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报送投资信息本身不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或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也不是针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的一项行政审批。[1]
(三)信息报告主体、报送方式及报送内容
在信息报告制下,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在新设、变更、注销、日常等情况下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内容,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报告的方式主要包括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具体见表6-1。
表6-1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报送信息

续表

注: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的企业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均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企业无须另行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