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472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有效的要约须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当事人向他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直接目的必须是与受要约人成立合同关系,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要约原则上须向特定的人发出。一方面,要约人一般只希望与某特定的人建立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只有受要约人才有资格作出承诺。因此,要约人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但悬赏广告不是向特定的人发出,法律上认定为要约。《民法典》第317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三,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主体、标的、数量等。所谓确定,即要约的内容应当肯定、明确,不能模糊不清。如果内容不具体、确定,受要约人将无法作出承诺。

如果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不符合要约构成要件,将被称为“要约邀请”。《民法典》第473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137条、第474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https://www.daowen.com)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要约内容,以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是受要约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且该种权利具有专属性,不能转让。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撤回要约的结果是使要约不发生效力。要约可以撤回,但《民法典》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2.撤销要约

撤销要约,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取消要约,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民法典》第477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根据《民法典》第47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根据《民法典》第47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要约被拒绝;(2)要约被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