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二、股份有限 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设立程序因设立方式的不同而有差异。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资本全部由发起人认缴,不向社会公众招募。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程序相对简单,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方式是通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所发行的股票,从而达到募集公司资本,并成立公司的目的。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设立所必经的程序外,募集设立还要履行下列程序。

(1)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指公司发起人制作的,向社会公开的,旨在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认股具体办法的书面文件,也是向社会公众要约认购公司股份的邀请。

(2)与证券公司签订股票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并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发起人应当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认股人缴纳的股款。

(3)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按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4)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招募股份。发起人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告其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5)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获得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后30日内主持召开由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必须由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方可举行。《公司法》对创立大会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6)公司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的日期,公司成立后应进行公告。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三)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发起人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合伙关系,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公司法》第9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