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出资方式、缴纳及其法律责任

三、股东的出资方式、缴纳及其法律责任

(一)股东出资方式及缴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对于出资实行认缴制,即只需认足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而无须实际缴纳其出资额。股东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缴纳数额、缴纳时间向公司缴纳。《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对于须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能转移所有权的,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除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实际交付给公司占有和使用。

(二)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未按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包括根本未缴纳出资或者缴纳部分出资;(2)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未将出资的实物交付给公司占有和使用;不动产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4)抽逃出资。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缴纳出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在此主要介绍一下民事责任。

1.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其出资。《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规定,下列人员将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请求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股东之间,在公司设立阶段,在法律上认定为民事合伙关系。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股东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公司法》规定的其应尽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可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同时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在未缴纳出资本息或者抽逃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与出资不实的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与前述相同,如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未尽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恶意受让人等,在此不再详细赘述。

4.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及除名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