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三、普通合伙 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由于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在这种情形下,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对内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2.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也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在这种情形下,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当然,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由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来处理争议。

4.由合伙人以外的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表决方式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如果《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

由于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而成立起来的,与公司相比具有明显的人合性。因此,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此外,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可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来进行表决和办理。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否则,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合伙人在事务执行中的法律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取得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取得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