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2026年02月21日
二、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又称“揭开公司面纱”“直索责任”等,是指为保护债权人权益,法院在个案中不考虑公司的法人人格,判令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直接清偿公司债务的法律制度。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与股东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的财产归属于公司。同理,公司的责任也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对于公司债务并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将公司作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有悖于有限责任制度的立法初衷,进而法律就没有必要对其给予有限责任的保护。所以,法律将撕破面纱,判令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矫正有限责任制度的弊端,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基本规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不是对公司人格的彻底的永久剥夺,而是法官在审理公司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纠纷中,不再考虑公司的法人人格以及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的惯常做法,而是判令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不得以公司为独立的法人而对抗债权人。
关于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具体情形,根据司法实践,在下列情况下,法官将认定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侵害公司债权人权益,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2)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同;(3)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4)股东其他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