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终结与破产法律责任

八、破产终结与破产法律责任

(一)破产终结的概念

破产的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破产终结后,对于债务人而言,意味着主体资格消灭和剩余债务的免除;对于破产债权人而言,不得再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对于破产管理人而言,应当解散,但可在必要情况下继续处理遗留事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债务人有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或有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可以进行追加分配。若追回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将其上缴国库。

(二)破产法律责任

1.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述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2.债务人的责任

债务人违反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实施了破产法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未依照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