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簿的设置

二、 会计账簿的设置

会计账簿的设置具有法定性。商事组织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我国《会计法》第2条、第3条规定,公司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公司法》第163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该法第171条还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会计账簿包括按一级会计科目设置的总账、对总账内容作分户登记核算明细账、按时间先后登记的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户。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公司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既不能搞无账会计,也不能搞账外账。

理论上,商事账簿制度对小商人不适用。我国在传统上对小商人(个体工商户)也没有建账要求。但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9条将原该法中有关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设置账簿的规定予以删除,将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纳入应当设置账簿的范围。据此,凡是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个体户,都必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正确核算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