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故不再赘述。
2.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依据《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即临时会议:(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股东的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和表决权的行使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另外,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法》对某些股东的表决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或排除。
(1)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自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此外,如果股东大会决议与该股东有利害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6.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普通决议。普通决议是指以股份过半数通过即可作出的决议。《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是指决定公司特别事项,以绝对多数表决权通过才能作出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属于特别决议范畴,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作出。除上述法定事项外,公司章程可以增加特别决议的事项。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及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设置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和日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的全体发起人选举产生;以募集设立的,由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此后每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还必须有独立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投票。直接投票实行“一股一票”表决权原则,即每股对每个董事只有一个投票权。另一种是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度,在理论上可以避免直接投票中,拥有公司多数股权的股东控制公司董事、监事的全部人选。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依据《公司法》第100条第1项规定,董事缺额达法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选。依据《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类。《公司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是不定期的、在必要时召开的会议。依据《公司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公司经理、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职权,可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职资格、任期及监事会的职权、任期等同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