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权转让

四、股权转让

(一)协议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可以将其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股权转让的结果仅影响公司内部股东股权比例,未增加新的股东,所以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为了避免新股东进入公司而破坏原股东之间的关系,因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第一,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此外,《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东名册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受让人不能对抗公司;未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受让人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法院强制执行转让(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股东拥有的公司股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因继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转让

股东的股权可能因继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发生转让。《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以一方的名义投资获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当夫妻离婚时,其配偶能否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首先应当看公司章程对此有无特别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其配偶可以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就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相关规定处理,即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否则,配偶将不能直接成为公司股东。

(四)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即股东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从此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