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情势变更

四、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https://www.daowen.com)

发生情势变更,并寻求情势变更制度予以救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2)情势变更发生的时间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3)情势变更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不可预见的。(4)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5)情势变更所导致的结果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发生情势变更后,当事人可以先行通过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但是,与不可抗力不同的是,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在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是否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并非当然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