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康保险合同

四、健康 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也称为疾病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等所致医疗费用支出或者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包括疾病、分娩、因疾病和分娩导致的残疾或者死亡等。

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将健康保险合同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合同、收入保险合同以及死亡和残废保险合同三类。

第一,医疗费用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以被保险人患病或者分娩而支出大额医疗费为保险事故,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由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健康保险合同。

第二,收入保险合同,是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分娩而不能正常工作、丧失收入为保险事故,在发生该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合同。

第三,残疾和死亡保险合同,是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的,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分娩导致残疾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当发生该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