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三、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合同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含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外来性、剧烈性和偶然性是意外事故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所谓外来,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伤害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所谓意外,指非当事人所预见、所意图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与普通人寿保险合同相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特别强调保险事故发生的“意外性”,而这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所不注重的因素;在健康保险合同中强调造成人身伤害的疾病的自发性。这是三者最明显的区别。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主要类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以普通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在日常生活中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一般意外伤害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所有身体可能遭受的外来伤害,如摔伤、烫伤等都可以成为保险事故,它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般的安全保障。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由团体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以团体的全体成员为被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事故与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并没有根本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投保人为团体,被保险人为该团体的成员。此处的团体就是各种组织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

3.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以特定种类的危险作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依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合同。所谓的特定种类的危险,通常是指在特定范围、时间或者场所内发生的危险,如在电梯内、旅游途中等。在生活中,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要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