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地位和体系
(一)商法的地位
商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也正在努力构建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一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1)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主要由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公务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国籍法等构成。(2)行政法,主要是指有关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的行政法律、法规,涉及行政管理、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诉讼、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行政事务的各方面。(3)民法,即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包括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人身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4)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5)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协调以及管理的法律部门,也是与民法、行政法、商法存在交叉重合的新型法律部门,主要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6)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弱势群体救助等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保险法等。(7)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除了刑法典外,还包括大量的专门刑法和单行刑法。(8)诉讼法,是规定各类诉讼活动的法律,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还包括仲裁制度。(9)国际法,主要是处理涉外事务的法律制度,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等。(10)军事法,是规定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制度。
其中,商法主要围绕着商人的营利性活动展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成为传统的商法部门。商法与民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都可以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也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交叉。但是商法和经济活动的关系更加密切,从而使得商法呈现出了和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目前,商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其地位和作用将更加重要。
(二)商法的体系
商法的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商法规范所组成的多层次有机联系整体。世界上没有统一的商法体系,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商法的体系也不尽相同。因此,商法的体系是随着新型商事组织和商事行为的出现而不断变化的。传统商法大体上可以分为商事组织法和商事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具体的部门法。进入20世纪之后,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以及国家综合使用各类法律手段对商事主体的商业活动进行多角度调控,商法进一步发展出了特殊商业组织法律制度、商事准入与退出管理法律制度、商业秩序维护法律制度、商事争议纠纷解决制度等,现代商法体系更加完善。
由于商法在我国仍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门类,商事立法不尽完善,学界对于商法体系的认识也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本书在尊重我国商法立法现状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商事活动法律调整的内在逻辑主线为“商法总则——商事组织——商事行为——商事管理”,因此,本书认为我国的商法体系大体应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商法总则。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商法总则”或者“商事通则”之类的立法,虽然有关于商业登记、商业账簿、商号的法律规范,但分散于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从构建科学化商法体系的角度出发,应当将商人在营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共通性问题予以整合规定,制定专门的商法总则。
第二部分为商事组织法。商事活动的实施离不开商业组织的构建,各类社会主体从事商事活动需要借助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普通的商业组织形式。除此之外,当今社会中还出现了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等特殊类型的商事组织。因此,我国的商事组织法就涵盖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合作社法等各类商事组织的基本法律规范。
第三部分为商事行为法。商事主体实现自己的营利性目的需要借助于各类商事行为,如买卖、代理、居间、融资、支付、结算、保险等来完成商事交易。因此,商法的体系中应包括对各类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当然,现实生活中的商事行为不止前述类型,但限于篇幅,本书只介绍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重要法律部门。
第四部分为商事管理法。其目的在于通过立法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各类商事组织和商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净化商事竞争的外部环境。其内容包括商事登记与商业账簿管理法制度、广告宣传与产品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破产清算等市场退出管理法律制度。
(三)商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又可称为法的效力渊源,是法律存在的外部表现形式,如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政策、学理等。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商法渊源是成文的商法典,而判例、政策、学说仅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英美法系国家,商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商事判例法和商事习惯法,但成文法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在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类。(https://www.daowen.com)
1.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规定、办法以及立法解释等,也属于“法律”类的渊源。在我国商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商法最主要的渊源。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领域。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例如,属于商法领域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在我国商法的渊源中,它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其具体名称有条例、实施细则、决议、决定等。地方性法规是除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外,在地方具有最高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商法领域内也有地方性法规,例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4.规章
规章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规章是在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施行的,也属商法的渊源之一。例如,商务部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都属此类。
5.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并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实践中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习惯做法。在商法领域也存在着大量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也可以成为商法的渊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6.其他渊源
商法的其他渊源,主要包括司法解释、政策、判例、商事自治规则。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或者说明。政策是政党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和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因此,司法解释和政策都不是法律,但却是当代中国商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商事自治规则是指商事主体内部的规则,如行业准则、公司章程等。这些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并被法律所认可,也能对相关商事主体产生拘束力,可以成为商法的辅助渊源。至于判例和学说,依我国传统,不是法的渊源,但对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活动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