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民事立法、司法、解释等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基本体现。根据《民法典》,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民事权利是指类型化的民事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所有权等;民事利益是指能为民事主体带来好处,但是在法律上没有类型化为某种具体权利的利益,如死者人格利益等。

(二)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论其在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以及文化程度等方面是否存在着差异。第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第三,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第四,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自愿原则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或者终止,自觉承受相应法律后果。自愿原则给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鼓励和保障民事主体自由地从事各种合法的市场活动。

(四)公平原则(https://www.daowen.com)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本着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公平的观念是社会道德的观念、正义的观念,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规范,也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准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六)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守法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善良风俗是指一般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的基本道德准则。公序良俗可以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因此必须加以维护。

(七)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该原则是基于我国几十年的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的问题而提出,其主要内容包含两点:一是节约资源;二是保护环境。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