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告活动主体

三、广告活动主体

(一)广告主

1.广告主的概念和权利义务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发起者,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权利;

(2)选择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发布者的权利;

(3)要求侵害自己合法广告权益的法人和自然人承担法律责任;

(4)对广告行政机关的处罚等行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广告主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接受广告行政机关的审查、监督的义务;

(2)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3)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4)广告主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5)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等。

2.广告主的基本管理规范

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主应遵守以下基本管理规范。

(1)广告主的广告活动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第一,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第二,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其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2)广告主应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进行广告活动的资格条件。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①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②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③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4)依法律规定申请广告审查。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5)广告主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二)广告经营者

1.广告经营者的概念和权利义务

广告法所称的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经营者是广告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起到连接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的纽带作用,其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有权申请经营广告业务;

(2)有权自主经营;

(3)有权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4)有权对广告行政机关的处罚等行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广告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接受广告行政机关的审查、监督;

(2)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3)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5)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https://www.daowen.com)

2.基本管理规范

规范广告经营者的基本管理规范主要有以下几项。

(1)广告经营者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①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③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④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广告经营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4)广告经营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5)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三)广告发布者

1.概念和权利义务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广告活动必须经过广告发布者的发布活动才能进行有效的传播。

广告发布者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有权申请发布广告业务;

(2)有权自主发布广告业务;

(3)有权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4)有权对广告行政机关的处罚等行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其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接受广告行政机关的审查、监督;

(2)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3)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5)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6)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真实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等。

2.基本管理规范

规范广告经营者的基本管理规范如下。

(1)广告发布者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3)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4)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5)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6)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