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

五、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

(一)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的概念

破产财产,是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终结前,能够按照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破产财产是破产人所有的财产。破产财产一定由破产人所有,否则无法分配给债权人进行清偿。这里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因此,破产财产的范围均由《破产法》进行设定。

其次,破产财产是债务人自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终结前的一段时间内,归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甚至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程序终结后追加分配期内发现并追回的财产。但是,破产财产的具体管理与分配工作是由管理人负责,而不是由破产人负责。

最后,破产财产是能够依照破产程序用于对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破产财产的目的是用于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破产财产必须用于破产分配。同时,也只有那些能够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才是破产财产,而依法不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二)破产债权(https://www.daowen.com)

1.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依法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是由一般的民事债权转化而来,但与其相比,有以下特征。

首先,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申请宣告前的原因成立。也就是说,只要破产债权成立的原因在破产宣告之前即可,至于该债权于破产宣告时是否生效则在所不问。因此,包括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等都可以构成破产债权。

其次,破产债权是经依法申报和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必须进行债权申报、确认和登记,当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债权人只能依照破产程序提出清偿的请求并获得分配。

再次,破产债权是可强制执行的债权。不能通过强制执行的债权,无法称为破产债权。同时,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者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因不受清算程序的约束,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

最后,破产债权是一种财产请求权。这意味着破产债权必须表现为或者能够折算为货币加以分配,否则无法获得清偿。同时,请求权的特点也说明了破产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破产财产,而只能请求破产管理人予以清偿。

2.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债权必须经过确认和审查,凡是法律允许通过一般司法程序提出异议的债权,即未被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均应在加以审查确认之列;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之列。

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破产申请受理前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被裁定破产,受托人不知道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