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最具有意义的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目的,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就毫无意义。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把预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志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以适当方式或行为表达出来,让他人知晓。如果只局限于内心设想、打算,便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另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与内在的意思相一致;必须是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而实施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一切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只有能使行为人设立、变更或消灭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包括以下三个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年满18周岁且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而具有独立的依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法人在其章程规定的或在依法登记的业务活动范围内进行活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https://www.daowen.com)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实一般要符合下述要求:(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内心愿望一致,确系行为人内心真实想法的表述和流露;(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不是屈从于外界压力。因此,在欺诈、胁迫等条件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自愿的,也是不真实和无效的。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行政法规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或者形式存在强制性规定的,不管是命令性还是禁止性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不能违背,否则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就是用文字记载的方式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包括文书、证书、合同书、证明、信件、电报、传真等形式。一般说来,书面形式要求有民事主体的签名、盖章。即使是当事人本人亲笔书写的文书、文件,也必须签名、盖章。
2.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就是用对话的方式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对讲,以及录音等。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用口头方式进行。通常自然人之间数额不大的买卖,或者数额虽然较大,但能够即时结清的,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采用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主要指下述两种形式:(1)推定。推定也称为推定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行为使他人可以推定其真实意思、意图。如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由此可推定双方有延长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2)沉默。它是指当事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